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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歉-微信群内“骂人”,构成侵权?

2022-03-29 15:54:31

日前,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名誉权案件。被告在微信群内对原告有不文明的辱骂行为,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,造成不当影响,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作出书面赔礼道歉。

案情回顾>>>微信群内“骂人”,是否构成侵权?

原告欧某与被告苏某通过纹身培训认识。2016年12月20日原告欧某与被告苏某口头约定教育培训合同,约定原告欧某可永久,并已支付完毕培训费人民20000元。

2021年2月28日,被告以原告不能到店开会威胁其退出群聊,对原告使用不文明语言,之后在朋友圈评论区与原告进行争辩,对原告使用侮辱字眼。原告认为被告的侮辱言论侵犯其名誉权,导致其无法在被告经营的纹身培训中心继续学,要求被告退还一部分培训费用。故,原告欧某诉至法院,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苏某返还培训费人民10000元,并向原告作出书面赔礼道歉。

法院审理>>>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

案件承办法官介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24条的规定:“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”被告使用不文明语言行为对原告进行辱骂,该行为显然侵犯了原告欧某的名誉权。原告要求被告苏某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请,法院予以支持。原告要求返还10000元的培训费,鉴于原告已得相关内容并消耗一定的学器材,法院酌情予以调整,判令被告苏某返还原告3000元。

该案判决生效后,因被告苏某未及时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,原告欧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被告苏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原告的名誉构成了侵害,真诚悔过并及时向原告作出了书面赔礼道歉。至此,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执行完毕。

法官说法>>>网络并非法外之地,谨言慎行需铭记

案件承办法官表示,互联网时代下,微信群聊、朋友圈互动逐渐成为人们的重要交往方式。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、朋友圈具有公共空间属,用户在此类网络社交台发布侮辱、诽谤、污蔑或贬损他人的言论,构成侵害他人名誉的,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本案中,被告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使用不文明语言对原告进行侮辱,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,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

网络并非法外之地,不可肆意妄为。在微信群、微信朋友圈等传播力度大、公共影响较广的网络空间,应当遵守道德规范,依法规范言行举止,使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交流,不可为逞一时口舌之快,随意发表不当言论,突破法律底线,侵犯他人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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